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3757号
原告:郑州市美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金城路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54222780C。
法定代表人:赵秀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景华,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新郑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曾用名新郑市南龙湖宜居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祥和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4MB1K242802。
法定代表人:张顺安,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耀彬,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美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新郑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郑州市美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市美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俊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牛雅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