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美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郑州市美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郑州新郑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3752号
原告:郑州市美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金城路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54222780C。
法定代表人:赵秀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景华,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新郑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滨湖路与祥和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100米(企业总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84580340940R。
法定代表人:王效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美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新郑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州市美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全额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旭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大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