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10民初58号
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兴水凿井队,住所地晋汾扬水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队长。
被告:***,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兴水凿井队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兴水凿井队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本案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案件所涉及的纠纷已经全部和解并履行完毕,各方不再有任何纠纷,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兴水凿井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兴水凿井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太原市晋源区兴水凿井队负担。
审判长王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