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新兴热镀锌有限公司、河南农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91财保1274号
申请人郑州新兴热镀锌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红,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农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新兴热镀锌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农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名下的位于郑州金水区房产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名下的位于郑州金水区房产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农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六十三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孙瑾
审判员*荷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