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4635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胜利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