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与***、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7110号
原告:凌纪堂,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纪堂诉被告***、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纪堂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凌纪堂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纪堂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3元,减半收取计936.5元,由原告凌纪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