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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6240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92093427B。
法定代表人王洪海。
被执行人绍兴益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西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39248864E。
法定代表人王来来。
申请执行人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益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02民初9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绍兴益泉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440075元、利息损失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26800.75元,案件受理费1316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绍兴益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绍兴益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绍兴益泉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益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绍兴益泉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截止2022年1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益泉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绍兴益泉房地产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绍兴益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来来作出罚款和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绍兴益泉房地产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王来来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大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绍兴益泉房地产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62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陈宝良
审判员董建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