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202财保41号
申请保全人:石嘴山市宏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勇,男,汉族,1981年6月22日出生,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保全人:石嘴山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同意社会信用代码证:×××),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银川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桂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石嘴山市宏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保全人石嘴山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在宁夏建筑职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管理的劳动保险金840732.36元予以冻结。担保人石嘴山市宏泰典当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名下的大武口区工业园区天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办公楼(面积966.94平方米)价值500万元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石嘴山市宏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石嘴山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建昌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在宁夏建筑职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管理的劳动保险金840732.3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石嘴山市宏泰典当有限公司名下的××区宁夏天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办公楼(面积966.94平方米),价值500万,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724元,由申请保全人石嘴山市宏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尉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佩华
附本案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