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39427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XXXXXXXX532。
被告:贵州驰宇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紫林苑1单元6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5514N。
法定代表人:包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驰宇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龚 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丹
书记员隆松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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