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亿融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秦合重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亿融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执异9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秦合重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二环以东309国道以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焦岗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亿融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4层419室。
法定代表人:房海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大名县大名镇广晋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燕平,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邯郸市帮百家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45号滏东写字楼2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秦合重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合公司)与河北亿融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融公司)、河北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兴公司)追偿权纠纷([2017]冀0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第三人邯郸市帮百家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百家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帮百家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第三人帮百家公司称,本案原申请执行人秦合公司将申请执行亿融公司、金兴公司追偿权纠纷([2017]冀0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所有债权转让给帮百家公司,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帮百家公司申请将其变更为本院(2017)冀0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
提交证据如下:
1、秦合公司与百家公司2018年6月26日《债权转让协议》;
2、2018年7月5日,秦合公司向亿融公司、金兴公司快递邮寄《债权转让协议》的投递单和妥投记录(复印件)。
申请执行人秦合公司向本院提交本院(2017)冀0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确认函》。
本院查明,秦合公司与亿融公司、金兴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冀0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亿融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20078000元及利息;二、被告金兴公司对上述还款本金及利息向原告秦合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秦合公司对被告金兴公司抵押的房屋(坐落于大名县××××路南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大名县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总层数为5层,建筑面积为7790.41平方米;土地证号为大政国用(2005)第**号,土地面积10675平方米),在金兴公司所担保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秦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秦合公司与帮百家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秦合公司将在(2017)冀0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中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帮百家公司。2018年7月5日,秦合公司向亿融公司、金兴公司快递邮寄送达该《债权转让协议书》妥投。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秦合公司向本院提交《确认函》,确认其享有的本院(2017)冀0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已转让帮百家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帮百家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执行人履行了通知债务人该债权已转移的义务,且其向本院书面确认,本院(2017)冀0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债权已转让帮百家公司。第三人帮百家公司申请变更本院(2017)冀0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秦合公司为帮百家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邯郸市帮百家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本院(2017)冀0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孟宪民
审判员 徐 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