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91执异61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龙华区。
申请执行人:李社臣,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申请执行人:赵振国,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
被执行人:河北亿融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乙鑫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454116720。
法定代表人:房海照,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21825352F。
法定代表人:麻红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交通局公路项目办公室,住所地:邯,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用代码:12130400685744861Q。
法定代表人:王献国,该办公室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社臣、赵振国与被执行人河北亿融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交通局公路项目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院(原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21民初字73号民事判决系虚假诉讼。认为本院从邯郸市交通局公路办公室划扣900万元,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回复的情况下,将200万元案款给付李社臣、赵振国是错误的。后异议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异议人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赵伟平
人民陪审员 孙贾玲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