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意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合肥新意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5803号之二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1068号F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09214。
法定代表人:吕家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和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银,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新意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88615H。
法定代表人:吴军。
被申请人:吴军,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肥新意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皖0191民初58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吴军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沿河路222号柏景湾逸湖居xx幢102室(产权证号:庐04××79)。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现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吴军名下所有的位于位于合肥市沿河路222号柏景湾逸湖居xx幢102室(产权证号:庐04××79)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陶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何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