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5803号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1068号F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09214。
法定代表人:吕家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和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银,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新意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88615H。
法定代表人:吴军。
被申请人:吴军,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肥新意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新意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吴军价值307339.6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新意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吴军价值307339.6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