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5083号之一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吕家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和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银,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新意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军。
被申请人:吴军,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合肥新意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皖0191民初50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合肥新意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吴军价值307339.64元银行存款。申请人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新意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吴军价值307339.64元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合肥新意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吴军价值307339.64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