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136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银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425号远航大厦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602143F。
法定代表人:季中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新意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9号高科技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8861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0111民初109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05000元,案件受理费6350元,执行费2975元,合计214325元及迟延履行金(以20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10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夏凯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