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11民初10959号
申请人:安徽银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425号远航大厦9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8602143F。
法定代表人:季中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新意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9号高科技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8861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安徽银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合肥新意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银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新意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银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合肥新意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季中军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东环广场A1401室的担保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