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02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长江水动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三江片区**。
法定代表人:宁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长波水力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尤溪经济开发区城西园/div>
法定代表人:陈国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饶长江水动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1102民初36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长波水力机械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依法进行申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等方式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多次通过电话,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未果。
2020年5月2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长波水力机械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上饶长江水动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3.8万元;至今全部未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峻豪
审判员 郭信义
审判员 胡 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