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6民初162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莆英,福建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玉蓉,福建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尤溪长波水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经济开发区城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733595478C。
法定代表人:陈国盛。
被申请人:陈国盛,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与陈国盛、福建省尤溪长波水力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2021)闽0426民初1625号民事裁定,冻结陈国盛持有的福建省尤溪长波水力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价值相当于1000000元),期限三年;及冻结福建省尤溪长波水力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8895.92元(户名:福建省尤溪长波水力机械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支行,账号:4286********),期限一年。案外人福建省尤溪长波水力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冻结的银行账户4286********系其公司银行账户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冻结的4286××××1064账户为福建省尤溪长波水力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福建省尤溪长波水力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解除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账号为4286********银行账户上存款238895.9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纪宝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 婷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