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执字第220-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振太,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站长。
本院作出的(2011)开民一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烟民一终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开执字第22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的银行存款6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的银行账户内存款65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实际冻结的612557.29元至本院账户(开户银行:烟台银行开发支行,户名: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06031120100064262)。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