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烟台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环境监测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环境监测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6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执字第220-1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振太,总经理。
被执行人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站长。
本院作出的(2011)开民一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和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烟民一终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