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91民初2220号
原告荣成市大疃镇海政石刻厂,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仲英,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振太,总经理。
被告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站长。
原告荣成市大疃镇海政石刻厂与被告烟台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向被告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送达起诉状时,发现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均是错误的,导致该案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被告国家海洋局烟台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地址不明无法联系,导致该案无法送达。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诉讼条件,待查明两被告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后原告可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荣成市大疃镇海政石刻厂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