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63号
原告:**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遵义市**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214991399H。
法定代表人:谭定科,职务:总经理。
被告: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大厦综合楼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PQG173。
负责人:罗文钦,职务:经理。
被告: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7474928K。
法定代表人:杨金川,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市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价值604106.66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进行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申请人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分公司、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价值604106.66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易晓彤
书记员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