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建筑工程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贵州祥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82执保546号
关于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祥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市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21)黔0382民初78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申请人贵州祥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或**市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价值相当于60万元财产,保全期以一年为限。
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2021年10月2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祥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贵州**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津支行大水井分理处的银行账户,以60万元为限,实际控制金额6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如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可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2021)黔0382民初78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