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建筑工程公司

**市建筑工程公司、贵州国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谭定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旭,贵州雅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霞,贵州雅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国坛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茅台镇中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蔡孟珂,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市建筑工程公司与贵州国坛酒业发展
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81000.00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二台暂未实际控制,其余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一处,现场查封框架结构别墅5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四、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3民初6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雪梅
审判员  蔡一雷
审判员  廖 戡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