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民初2642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爽,贵州雅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贵州雅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仁怀市建筑工程公司,住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谭定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德飞,贵州瀛黔(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书,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文化坊有限公司,住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杨柳湾社区。
法定代表人:柴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弘,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仁怀市建筑工程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文化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承担。
审判员 任劲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小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民初2642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原告:**,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爽,贵州雅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贵州雅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仁怀市建筑工程公司,住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谭定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德飞,贵州瀛黔(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书,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文化坊有限公司,住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杨柳湾社区。
法定代表人:柴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弘,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仁怀市建筑工程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酒文化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承担。
审判员 任劲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