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02民初9969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
原告:***,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
被告:仁怀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谭定科。
被告:丁维书,男,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
被告:况光应,男,195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绥阳县。
原告***、***与被告仁怀市建筑工程公司、丁维书、况光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石海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