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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旅游出租汽车公司与某某、无锡太湖动力成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1民初1822号
原告: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旅游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潘浙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存,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强,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太湖动力成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树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强,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
负责人:范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雨,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旅游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无锡太湖动力成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旅游出租汽车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旅游出租汽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旅游出租汽车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旅游出租汽车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重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