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281民催78号
申请人无锡太湖动力成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3202065737753485,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陆道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胜英,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无锡太湖动力成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据票号为3140005128598323,票据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市倪家巷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江阴农商行周庄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太湖动力成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 雄
审 判 员 徐伟光
代理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