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2执异246号
申请人:上海铿露商务咨询事务所,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镇响椿街58号(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投资人:李倩倩。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东路52号和54号。
负责人:向敏。
被执行人:赵学成,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孙爱军,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姜正茂,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姜洪强,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赵学君,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大连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前盐村。
法定代表人:刘明庆。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赵学成、孙爱军、姜正茂、姜洪强、***、赵学君、大连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铿露商务咨询事务所(以下简称铿露事务所)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铿露事务所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变更铿露事务所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事实与理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赵学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了案涉债权,法院作出(2020)辽0202执异309号执行裁定变更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2020年5月28日,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铿露事务所,并发布公告告知各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宜。现申请变更铿露事务所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赵学成、孙爱军、姜正茂、姜洪强、***、赵学君、大连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0202民初字816号民事判决,判令赵学成、孙爱军共同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本金2397696元及利息等,姜正茂、姜洪强、***、赵学君、大连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赵学成、孙爱军应偿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7)辽0202执2230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辽0202执异309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20年5月28日,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铿露事务所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铿露事务所。2021年1月26日,双方在《中国产经新闻》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告知被执行人债权转让事宜及通知其向铿露事务所履行还款义务。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案涉债权已转让于铿露事务所。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民生银行依法将案涉债权转让,本院(2020)辽0202执异309号执行裁定变更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现新疆吉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案涉债权转让给铿露事务所,且书面认可铿露事务所取得该笔债权,故铿露事务所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上海铿露商务咨询事务所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亚丽
人民陪审员 盛 君
人民陪审员 赵荣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