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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100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黄海西四路205号。 负责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第三人: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市场大厦301A-52-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协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连鹏坤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红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连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前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大连鹏坤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大连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8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经审查**的诉讼主张及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本院二审亦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虽本院此前在指定管辖程序中作出(2021)辽02民辖124号民事裁定,认为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系工程发包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据此指定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但案件进入实体程序审理后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性质及案由的认定可能出现与程序审查中的认识不一致的情形,即如本案。此时,受指令管辖的人民法院仍应基于当事人诉请及本案事实对全案进行审理。具体到本案,一审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以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不是案涉二十里景致项目发包人为由径行驳回**诉讼请求不妥。基于以上情况,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对**是否符合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进行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84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2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威 审判员 王 亮 审判员 曾国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