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12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哲,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大连湾前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2民初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0元,减半收取53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