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昂高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2998号
原告: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昂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昂高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