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4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地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鸣,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地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祺公司)、原审被告**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19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明祺公司系以涉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身份主张工程款,主张依据是地盛公司员工***出具的欠条。而工程结算金额应当是承发包双方当事人所确认的决算价减去发包人支付的进度款后所得出的结论。而明祺公司未能就该欠条记载金额的形成作出合理解释,在地盛公司对欠条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且提供相应付款凭据时,明祺公司也未能明确其履行涉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后就涉案工程向发包人地盛公司主张的工程决算价。原审法院在未查明前述事实的前提下,直接依据欠条判令地盛公司支付工程款,认定事实不清,未能解决当事人的争议,应予重新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198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回上海地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璐
审判员黄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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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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