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昂高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5727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江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良,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昂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相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岩,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昂高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林 霞
人民陪审员  张黎萍
人民陪审员  张伯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朱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