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明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昂高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5727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江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良,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昂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相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岩,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昂高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2020年3月11日,被告上海昂高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核后予以受理,与本诉合并审理。2020年11月30日,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的申请。2020年11月30日,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昂高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昂高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昂高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 判 长  林 霞
人民陪审员  张伯清
人民陪审员  张黎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朱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