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957号
原告:上海品赢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投资人:沈东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系公司员工),男,198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江海。
原告上海品赢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2021年1月19日,原告上海品赢五金机电经营部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品赢五金机电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品赢五金机电经营部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海品赢五金机电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沙卫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碧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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