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5727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江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良,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昂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相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岩,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昂高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霞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林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朱琳
书 记 员 朱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