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32857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江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卫良,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昂高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相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岩,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昂高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2020年10月1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段文澜
书 记 员 段文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