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9792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毛家路31号3幢134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7号11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聂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