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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9792号之一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毛家路31号3幢134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7号11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判员  **聂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