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航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4执399号
 
西安航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4民初18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砂浆款226667.9元及违约金(以226667.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020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予以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23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33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案款242352.9元(含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350、执行费3335元)。现已将该笔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航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就其他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4执39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