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7执恢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3501715T。
法定代表人李垚君,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135668683745C。
法定代表人:刘军科,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陕0327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57692.8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周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付阳扬
书 记 员 李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