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7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垚君,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摆云鸿,系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少杰,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周明,系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327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771697.2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7133元,由原告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60元,被告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973元。原告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多交案件受理费5761元予以退回。判决书生效后,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7年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本院依法终结了案件的执行,后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在首次执行过程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若被执行人未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期履行,被执行人按照同期银行借款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就未付工程款承担利息。截止2021年8月4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本金共计1850070元,尚结欠本金1921627.2元,诉讼费36973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约定利息940766元。现被执行人已将剩余工程款及诉讼费共计1958600.2元缴纳至本院,申请执行人现已领取案件款195860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利息940766元的履行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利息共计940766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以其中的476000元以物抵债,双方当事人自行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剩余利息464766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10万元,由被执行人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万元,剩余164766元由被执行人在2022年5月31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付清(若被执行人按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再自愿放弃5000元)。若被执行人在履行剩余利息过程中存在延误或者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就放弃的10万元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被执行人还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4631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21)陕0327执恢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周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付阳扬
书 记 员 李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