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219号
原告:***,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668683745C。
法定代表人:刘少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峰,男,198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82年4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董  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硕
书 记 员    孙倩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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