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3民终17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98***18.86元,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合计898***18.86元;二、由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就欠款500万的利息自2015年5月8日按月息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就剩余欠款及保证金共398***18.86元的利息自2016年7月1日按月息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389元,由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0000元,由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38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4元,由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财产保费人民币5000元,由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1983元,由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20000元,由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983元。******
判决书生效后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给付,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陕西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将其开发的陇县兆兴锦都小区四号楼25套房作价10084690元网签于申请执行人西安天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抵顶清本案全部案件款及诉讼费、执行费的和解协议,且网签手续正在办理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8)陕0327执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