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283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卫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毛国才。
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何向全。
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负责人蒋销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03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434577.61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欧阳鹏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焕 安
书 记 员 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