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卫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4民初3582号之一 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 路东苑六区148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N16TP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善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 鹿寨县拉沟乡民主村板盘屯19号之二。公民身份号码: ×××45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桂(柳州)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广西卫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昆 仑大道5号***·东盟国际商贸港-***·财富中心46号楼 1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2100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卫宁消防 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 -2- 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171元、保全费1031元,合 计22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 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 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20号 邮政编码:545007 5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204民初3582号之一 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 路东苑六区148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N16TP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善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 鹿寨县拉沟乡民主村板盘屯19号之二。公民身份号码: ×××45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桂(柳州)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广西卫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昆 仑大道5号***·东盟国际商贸港-***·财富中心46号楼 1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2100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卫宁消防 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6 准许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171元、保全费1031元,合 计22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裁定。 7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