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1-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4民初3582号之一
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
路东苑六区148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N16TP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善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
鹿寨县拉沟乡民主村板盘屯19号之二。公民身份号码:
×××45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桂(柳州)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广西卫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昆
仑大道5号***·东盟国际商贸港-***·财富中心46号楼
1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2100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卫宁消防
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
-2-
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171元、保全费1031元,合
计22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
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
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20号
邮政编码:54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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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204民初3582号之一
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
路东苑六区148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N16TP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善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
鹿寨县拉沟乡民主村板盘屯19号之二。公民身份号码:
×××45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桂(柳州)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告:广西卫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昆
仑大道5号***·东盟国际商贸港-***·财富中心46号楼
16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2100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卫宁消防
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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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171元、保全费1031元,合
计22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森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
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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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