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民终29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跃帮,男,1980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治安西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上诉人钱跃帮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2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上诉人钱跃帮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上诉人钱跃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