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民初5567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上海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80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上海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第三人:安徽省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砀山镇治安西路41号,企业信用代码税号913413215757090539。
法定代表人:王梦,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安徽省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