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4民初962号
原告:绩溪县润峰砂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板桥头乡***蒙坑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绩溪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灵澜山庄南区7-D-03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安徽省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治安西路4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绩溪县润峰砂石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绩溪县分公司、安徽省新澜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绩溪县润峰砂石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绩溪县润峰砂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元,由绩溪县润峰砂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章 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