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与安徽中佳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安曙光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5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中佳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安曙光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中佳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安曙光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书记员 余文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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